一、境外人员(包括外国人、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和华侨)在中国居民家中临时住宿的,应当在住宿后的24小时内向住宿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或办理暂住登记。
二、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我市租、购、借、建房住宿或寄住亲友家中3个月以上的;外国人以上述方式居留6个月以上的,应当向住宿地的公安派出所登记,并到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暂住或居留手续。就读于我市普通高等院校的外国留学生,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华侨学生在学校外租、购、借、建房住宿或寄住亲友家中的,须征得就读学校同意。
三、对违反境外人员住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境外人员、留宿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