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政府2000年7月31日发布第199号令规定:凡以营利为目的,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房屋出租之前,须向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许可证》。
二、办理程序:
出租房屋之前,房主持房屋所有权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社区警务室或派出所填写审批表,签订治安责任书,报派出所批准后,领取许可证和标志牌。许可证悬挂室内醒目处,标志牌钉在室外大门上。
三、出租房屋人责任:
1、业主要督促或带领租住暂住人员到社区警务室或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认真填写《暂住人口登记簿》,及时报告暂住人口变动情况。
2、业主不得将房屋租给无身份证件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居住,业主有监督、举报承租人违法犯罪的责任。
3、业主与出租的房屋不住一处,直接管理有困难的,要明确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委托代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行政处罚:
1、出租人不按规定办理出租登记或未签定治安责任书而出租房屋的,责令补办并没收非法所得,处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
2、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或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
3、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制止、不报告或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处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