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地来本市暂住3日以上人员,应申报暂住登记,拟暂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在申报暂住登记是同时,应申领《暂住证》。
二、申领《暂住证》应提交的证件: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2、(18——49岁的女性和男性)应出具婚育状况证明;
3、暂住处所的《租凭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和《暂住人口登记薄》;
4、夫妻关系的,应该具《婚育证》;
5、本人近期登记照片3张。
三、办理规定:
1、《暂住证》收取工本费5元/年;
2、《暂住证》有效期限为一个月至一年,期满仍需继续暂住的,应申请领新证,离来暂住地应办理注销;
3、无身份证、婚育证及固定住所人员、街头乞丐、卖艺、算命、擦皮鞋、无照行医、制假贩假等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活动的人员不予办理《暂住证》。
四、行政处罚:
1、不按规定申报暂住证登记,申请暂住证或着变更登记的,责令补办,并处50元以下罚款;
2、冒领、冒用、转借、转让、涂改《暂住证》的处50元以下罚款;伪造买卖《暂住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非法所得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3、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查验《暂住证》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15日以下拘留。